发布时间:2010-11-24 16:48: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请销假及参加会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
德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请销假及参加会议若干规定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请假告假及参加会议等制度,督促干部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请销假及参加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日常考勤制度
(一)日常管理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个人签到、指纹签到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单位领导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3、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在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玩游戏、炒股、看小说等。
(二)迟到、早退和旷工
1、工作人员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2、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5)在上班时间溜岗半小时以上的;
(6)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三)考勤处理
1、工作人员不遵守考勤制度的,由单位对其进行效能告诫。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考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
(2)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考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
(2)当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
4、机关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含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解除其聘用合同。
5、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扣发一定的金额,具体数额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6、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产假、病假或事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二、请销假制度
(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对象和范围
凡公休节假日之外,因事外出或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工作人员,均应办理请销假手续。其范围包括: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者;因公外出者(含参观、学习,出国出境,下同);因私外出者(含出国出境,下同);因病需要休息治疗者等。
(二)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各种假期类别、期限如下:
1、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3、婚假。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结婚的,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婚假可延长到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丧假。工作人员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单位可批准1-3天的丧假(不含路程),若往外地奔丧的,可酌情延假。
5、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持《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可请产假。
(1)女职工按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
(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60%-80%计发;
(4)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怀孕六个月内,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疾病待遇办理;
(5)女职工分娩休满产假后,小孩未满1周岁,1天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个小孩的,1天多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6)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产假15-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42天。
6、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对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其年休假计划,现驻单位应保证这部分人员休假计划的落实。
7、探亲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父母团聚而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多胞胎生育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望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假。
探亲假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不计假期,但不能乘路途方便进行旅游或其它业务活动。享受有寒暑假单位应在寒暑假期间执行。
8、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1、县处级干部
(1)因公因私外出的,党政正职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县委调研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委书记审批;县政府副县长、调研员、县副处级公安局局长、政委、戴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审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审批;县政协副主席经县政协主席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2)因公出国(境)的,经县委书记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3)因私请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报县委审批,超过10天的经县委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因病需要休息30天以上的,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或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科级干部
(1)县直单位正职领导、乡镇党政正职,外出参加会议及上级调训的,经分管或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口头或书面报告;其他情况因公因私外出,3天以下的经分管或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口头或书面报告,3天以上(含3天)的经分管或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审批。其中,县政府所属各单位正职领导、乡镇长的请假,报县委书记审批前须请示县长同意。
县直单位、乡镇的其他科级领导干部、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及上级调训的,经分管或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向县委组织部口头或书面报告;其他情况因公因私外出,4天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4天(含4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或挂钩的县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县纪委内设机构配备的正副科级干部(含常委、纪检员),县委组织员,县法院和检察院正副科级审判员、检察员因公因私请假的,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科级干部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科级干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科级干部出国(境),按正常渠道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3、股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
(1)15天以内的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15天(含15天)的请假,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2)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请假审批手续的办理
1、凡是需要请假的,个人应事先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干部请(销)假审批表》(表样附后,由各单位
自行打印),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2、请假经领导审批后,科级干部的《干部请(销)假审批表》交本单位办公室(人秘股)留存备查,复印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属正职领导干部的,应将审批表复印件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股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干部请(销)假审批表》交本单位办公室(人秘股)留存备查,需由县委组织部审批的,复印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因急事、疾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组团集体外出的,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按照要求的程序统一向县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5、干部参加会议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调训的,实行报告制度,由干部本人按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或口头报告。
6、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7、县直单位正职领导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外出未达到规定请假天数,无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要注意向有关领导和县委组织部报告。
(五)销假
干部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归队,并在假期满后3天内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一般用口头销假),否则按超假论处。对逾期未归的,各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三、参加会议制度
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会议纪律,严格按照《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的通知》(德委办〔2008〕41号)文件执行,同时,参加会议坚持小会服从大会、个人服从大局、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的不得代会,会议请假由会议主办单位和召集人审批。
1、县委学习中心组成员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或培训、上级机关到我县检查调研需陪同外,县委学习中心组成员原则上不准请假。若与其他工作有矛盾,没有特殊原因的,其他工作要回避调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县委办公室说明请假原因,由县委办公室汇总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2、科级领导干部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应参加会议的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参加上级其他重要会议或会议通知前已办理请假手续且已外出的,要向县委办或县政府办说明请假原因,由县委办或县政府办汇总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由单位副职领导代会。
四、其他注意事项
1、领导干部请假时,分管工作应交待其他领导负责;乡镇党政正职领导或县直单位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时请假。
2、领导干部外出参观、考察回来后,应在3天内向分管的县领导汇报外出情况,属组团考察的应同时上交书面考察报告。出境出国的,必须在回到单位后的10天内提交出国(境)情况报告,包括活动日程、洽谈结果、有无违反外事纪律等。
3、领导干部受海外侨亲邀请出国(境)探亲旅游,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方可办理其他出国(境)审批、购置机(船、车)票等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同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或受海外侨亲邀请出国(境)探亲、旅游的,应予严格控制,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每人每年只能出国(境)一次。
4、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办理购置机票手续;办理机票报销手续时,应附相关请假手续复印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病住院治疗或病休的,所在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县分管或挂钩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和县委组织部报告,以便派员前往探望。
6、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和各类请销假的登记工作。每季度应将本单位干部的出勤情况汇总公示,需扣减工资、补贴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应及时呈报。每年度考勤汇总应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7、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8、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监督实施和解释。
点击下载:干部请(销)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