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引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和《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省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按照我市产业、港口、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
二、对象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海外引进创业人才;
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市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五)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三、政策措施
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引进人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一)市政府按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的(一)、(二)、(三)、(四)、(五)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资金。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市政府按上述标准给予每人50%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二)市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划出或建设人才公寓,集中统一安排引进人才住房,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3年工作合同期内免收租金(不含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资金由市政府、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各1/3比例承担。对申请家庭首套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的引进对象,给予优先选购。3年工作合同期满后,如愿意购买的,可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优先购买;如继续承租的,可按政府廉租房的标准收取租金。
(三)国内引进的可持引进人才确认文件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海外引进的,可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后落户,免收各项费用。
(四)配偶及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子女,可选择通过直接考核聘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专业对口、缺编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其随迁子女需就学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引进的其他对象享受与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海外引进的享受地厅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
(六)引进人才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七)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类别,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
(1)在项目立项、贴息贷款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优惠。对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创(领)办企业所在地政府按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在200万元以内,贴息期不超过2年。
(2)落户到园区的科技型企业,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我市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3年工作合同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可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泉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2、受聘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
(1)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市工作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给予整理入档;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人事部门根据其工作经历予以办理重新建档。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与来泉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2)单位编制、职数已满的,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可担任用人单位中高级管理职务。
(3)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薪酬,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支持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4)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引进的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带薪学习培训。
(5)符合 “桐江学者”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3、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
(1)对承担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市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3)研发团队不在我市的,而由我市企业出资进行产品(技术)开发或与我市企业建立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市政府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八)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在市科技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泉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泉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单位和涉台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申报评审
(一)征集需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年底向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征求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编制《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二)发布对接。每年年初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海内外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并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海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实现人才与需求主体的对接。
(三)组织申报。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四)考察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五)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落实待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五、管理服务
(一)市人事局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引进人才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在办理创业创新项目有关手续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乘坐公交、医院就诊、进入公共图书馆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市委、市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四)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宜
(一)符合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第(一)、(二)、(三)层次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本规定中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二)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06〕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泉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5〕386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