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德化县2013年第七届大学生暑期公益创业大赛的通知(定稿)

发布时间:2013-07-15 11:46: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各乡(镇)团委,一中、二中、三中、职专、鹏祥中学、移动、冠福、供电、协发光洋团委,各团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瓷都青年创业行动”,丰富广大返乡大学生的暑假生活,为广大大学生搭建历练成长、展示才华和超越自我的模拟创业平台,充分展示瓷都青年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时代风貌,团县委、县公务员局、德化移动分公司、县行政执法局决定联合举办2013年德化县第七届大学生暑期公益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动感地带·拼搏有你

二、活动时间:2013年7月-8月

三、主办单位:共青团德化县委、德化县公务员局、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德化分公司、德化县行政执法局

四、协办单位:《瓷都德化报》、德化人才网、德化网

五、参加对象:返乡在校大学生、应届高中生、初入职场的青年人(毕业两年内)

六、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

2. 参赛方式:组队报名,每队5-8名,设正、副组长各一名。

3.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到城关各营业厅(南门、浔阳、百德、东大路、湖中路)索取报名表,填完直接上交;

(2)在线报名:德化网憨鼠社区网络报名(见网友活动版块)

(3)短信报名:发短信至15880790628(标注参加人数,负责人,联系方式,队名),或加飞信群80932461报名。

(4)邮件报名:直接填写附件的报名表,发送至15880790628@139.com

七、活动形式:参赛者报名后经培训进行组队,以队为单位开展主办单位制定的活动项目和相关内容,主办单位将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优胜队伍,发给奖金和荣誉证书,并为参加活动的大学生提供暑期社会实践证明。同时,主办单位将依托相关新闻媒体对大赛的活动情况进行跟踪报导,为活动开展营造浓厚的氛围和良好的环境。

八、活动安排:

1. 拓展培训(7月16日至7月17日),占10%。开展内容丰富的室内拓展训练,丰富多彩的趣味游戏体验;邀请专家学者开展营销能力提升、沟通谈判技巧提升、职场生存及处事法则、团队协作能力提升、个人职业素养提升、办公软件应用、创业经验分享、大学风采展示及名校生活展望等讲座课程。按照每队5-8人的规模,组织各参赛选手以自愿和抽签的形式进行组队。同时,各队须完成选举队长、确定队名、设计队徽、团队口号等活动内容,并认真做好各项赛前准备工作。期间,每队必须提交500字以上的组队情况报告,详细说明本队队员性别、年龄、籍贯、专业、阅历、特长和工作分工等情况。

2. 活动阶段(7月18日至8月18日),占80%。组织团队进行市场调度、可行性分析、投入产出比测算体验、策划执行创业积累。各团队根据市场实际,发挥自身才能,团队协作进行实战营销活动,丰富职场体验。主办方将全程安排资深教师进行辅导,并提供辅助支撑,帮助各团队提升综合能力。最后根据实战营销成果、社会反响等对各队得分进行统计。

3. 总结阶段(8月19日至8月21日),占10%。这一阶段将在前两轮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微视频比赛、“爱故乡——美丽乡村之旅”、“梦驻夏天”羽毛球比赛、“大学路上你我同行”、“一站到底”PK、保护母亲河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考验各团队的默契与合作能力。主办单位将按照各队在比赛三个阶段的综合表现和最后得分,评出优胜团队,颁发证书和奖金。

九、奖项设置:

主办单位将以队为单位,按照各队在比赛三个阶段的综合表现和最后得分评出:

一等奖1名,奖金8000元/队;

二等奖2名,奖金5000元/队;

三等奖3名,奖金2000元/队;

优秀奖4名,奖金800元/队;

最佳组织奖1名,奖金1500元/队。

十、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本次大赛是我县大力推进和不断深化“瓷都青年创业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基层团委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大学生暑期创业大赛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要广泛宣传。本次大赛对于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锻炼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各基层团委和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育人的高度,充分发挥优势,广泛宣传发动,鼓励和引导更多的返乡大学生踊跃报名参加,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要积极配合。活动涉及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参赛选手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详尽、具体的第一手资料,确保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其他未尽事宜可与团县委宣传部联系,联系人:小吴,联系电话:23522160。

附件:《德化县2013年第七届大学生暑期公益创业大赛报名表》

共青团德化县委员会 德化县公务员局

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德化分公司 德化县行政执法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