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7-21 17:09:00 您是第 0 位浏览者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闽委办〔2007〕9号)和《福建省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办法》(闽委办〔2006〕62号),为做好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闽委办〔2007〕9号)的规定,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中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且完成公务员法学习并考试合格的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予以登记:
(一)省、市、县(区)党委、政府直属参照管理单位或部门所属参照管理单位,以及省、市、县(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参照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安置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因机构改革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现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四)经批准停薪留职、留薪停职,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妥有关手续回到单位工作的。
(五)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文件规定,经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在技术、管理岗位上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六)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现在经重新批准仍列入参照管理单位中,自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以来至2003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3〕140号)下发以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录用考试进入并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2003年至2005年期间,省、市、县(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办法后,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公务员法实施后经批准首次列入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暂缓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2003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3〕140号)下发以后,未经考试录用程序进入原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现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2006年以来,违反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有关规定进入公务员法实施后经批准首次列入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
(三)列入第一条第(五)、(六)项的对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四)虽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考验期限内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登记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 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或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行逐级负责制。
(二)明确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干部人事部门提出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明确登记对象。
(三)填写登记表。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与工作人员本人见面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等规定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汇总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一并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对于安置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因机构改革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现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登记时由各所在单位予以单独统计并按有关程序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表格存档。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装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作为确认身份的依据。
五、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省属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或主管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经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党组或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区的市属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或主管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经所在单位或主管理机关党组或党委审核同意后,由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属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或主管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经所在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单位领导成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登记。
六、注意事项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中的“登记后所定级别”栏按照确定职务后所定的级别填写。
(二)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按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名称进行登记,不得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现任非领导职务其名称不规范的(如副处级干部、副科级干部、享受某某待遇等),登记时“登记后所任职务”栏暂不填写,并在备注栏备注,待任免机关按规范名称任命后再予以补填。
(三)部分岗位由于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在中央公务员主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登记时在登记表中对“登记后所定级别”和“登记后所任职务”栏暂不填写,并在备注栏备注,待中央明确职务名称后再予以补填。